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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人 发表于 2013-6-22 13:14:46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本帖最后由 普通人 于 2013-6-22 22:22 编辑

      有些投资方看好某创业团队的项目,但创业团队连注册资金也困难,投资方为创业方垫资注册。问题来了,假如创业企业注册后“瞬间”倒闭清算,按现有的法律,创业方就能按持股比例获得清算资产,不用创业就能“发一把”。

      虽然这类事件很难得发生,但还是有概率的。有没有可能规避此类风险?个人认为可以。

      为创业方垫资注册公司前,签署一个附加合同,以附加前置条件的方式,将垫资资金以借款方式“借”给创业方。附加条件有时间期限、经营审计、财务审计等,如果到期(比如一年),经审计创业方确将公司资金用于经营业务,且无异常开支,则“借款合同”失效,即便此时公司倒闭清算,投资方也必须认了。如果到期审计出创业方有“借款合同”中列出的反常情况,“借款合同”依然有效。如果公司依现有法律倒闭清算,创业方获得清算资产后,必须偿还“垫资借款”。

      此方式为迫不得已,投资方没的失去对创业方投资的初衷,即支持了创业方,没有影响创业方股权权力,但对“恶意”倒闭的创业方也是一种约束,投资方也可规避垫资注册带来的风险。

      不知此方式是否有效,请拍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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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牟 发表于 2013-6-22 21:30:56 | 显示全部楼层
正为这事愁呢!这个办法应该是我见过最好的办法,虽然投资者主要看人,在感情上有点什么,但是真正负责任的创业者是不会拒绝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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